山东省周易研究委员会
《章程》
--二零零一年十月六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对内为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周易研究委员会;对外为山东省周易研究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山东省《周易》研究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山东省文化厅领导、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所属的周易研究委员会,会部设在临沂市。 第三条 本会遵守和执行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章程》。其指导思想及办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广大《易》学研究工作者和爱好者,深入探讨、研究、搜集、整理历代各种关于《周易》的史料,资料及轶闻,为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山东省发族文化学会周易研究委员会,可以同时获得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会员资格,但须另外交纳会费。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的光辉思想、努力学习研究理论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践,为《周易》研究和文化事业积极工作。 第五条 凡是赞成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章程》和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办公会议审查批准者,可成会本会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1、从事民族文化及《周易》学说研究和搜集、整理史料、资料、轶闻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民族文化研究、教学及《周易》研究有一定科研成果,并用于实践有一定成绩者; 3、从事民族文化和《周易》研究有一定成绩者; 4、积极从事民族文化和《周易》研究有一定理论水平,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有一定成绩者。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有参加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5、有从事正当采访和发表论文、作品的权利。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山东省民族文化《章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 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利益和本会团结; 2、积极完成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及本会交给的任务; 3、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4、慎重、负责地向理事会推荐发展对象; 5、及时汇报思想状况和研究成果。 第八条 本会按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宗旨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从事正当的学术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 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被剥夺期间开除其本会会籍。 第三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闭幕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务是:审查批准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本《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名),聘请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组成主席团、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检查、部署下年度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会在业条上及时向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请示和汇报工作,取得密切联系,争取及时指导。 第十五条 本会及时同有关学会、研究会互相交流情况。 第十六条 本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的支持、帮助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茶文化委员会 《章 程》
__二零零一年十月六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民族文化学会茶文化委员会。该会系面向全省的以茶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政府批准注册的群众性文化学术团体。会址设在临沂市。 第二条 《周易》研究与茶文化研究相得益彰,《易》文化是茶文化的渊源、茶文化是《易》文化的实践。 第三条 茶文化是以茶为载体,在整个人类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茶的发展和利用,是中国对人类的一大贡献;茶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华传统文化为世界文化宝库增添的辉煌一页。 第四条 历史上,茶作为一种物产,其种艺、制艺和产量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茶作为一种饮料,其饮仪、礼仪和茶道的普及推进了社会道德文明。今天,茶文化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茶文化是应付人生挑战的益友;三是对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丰富文化生活作用显著;四是有利于开展文化交流,促进经济繁荣。 第五条 山东省临沂城区清末民初有“仁义茶庄”经销江南茶叶,引进南方茶仪,开始了茶文化的“前奏曲”;六十年代兴起的“南茶北引”,使沂蒙山区开始了种茶的历史,茶文化的沂蒙特色愈来愈明显。实践证明,开展茶文化研究将宏大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传统文化美德,与《周易》研究同样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明显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 宗 旨 第六条 致力于促进中华民族茶文化与世界高科技相结合,进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茶文化的精华,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积极促进茶文化与《易》文化的结合,共同走出国门在全世界发扬光大。 第七条 逐步建立包括茶史学、茶文化社会学、饮茶民俗学、茶的美学、茶文化交流学、茶文化功能学为内容的茶文化体系。极力推进齐鲁各地茶叶生产和经营,既注重社会效益又注重经济效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凡乐于研究和弘扬茶文化并有一定造诣的各界人士(包括离退体人员)以及茶叶种植户、经营者,经申请批准后都可成为本会会员; 2、团体会员:茶场、茶科研机构、茶具生产厂家、茶叶销售店(庄)、茶馆等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入会手续:个人或团体书面申请,批准后发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5、有在会内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和争鸣文章的权利。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利益; 2、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按期足额交纳会费:个人每届(5年)50元,团体每年不少于500元,自愿赞助除外; 4、积极负责地向理事会推荐介绍新会员; 5、及时汇报思想动态和研究成果以及生产经验、最新产品、经贸信息。 第四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修改本《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确定学会建设方针和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理事会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至5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1人);聘请名誉主任、学术顾问若干人。 主任全面负责学会工作,视同法人代表;副主任分别负责组织、宣教、联络和经营;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分管工作。 视发展情况和需要,在有关地方设联络处或工作处。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五条 设专人、专帐管理财务收支,按法定记帐方式记帐,作到收有凭、支有据,一切凭证、票据必须由主任签字方可生效;每年度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一次,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资金来源:除会员交纳的会费外,酌情接受个人和团体赞助;视条件酌办茶事咨询或经营,作到以会养会。 第十七条 本会致力于和驻地茶文化研究机构搞好联谊,以取得学术研究和资金方面的交流与互补,共同促进沂蒙茶文化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理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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