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沂市周易研究会章程修改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朋友们:
现在我向大会做《关于临沂市周易研究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本会现行章程最早是1996年10月临沂市周易研究会成立时起草并经过大会通过的,期间经过了两次修改,2001年10月第四次会员大会和2006年10月第五次会员大会修改并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上次即第五届大会章程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条例和本会实际情况,基本可行。但随着形势发展,有些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10月22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修改稿交大会讨论,现将修改内容报告如下:
一、修改依据
1、党的十七大报告、胡锦涛总书记今年“七一讲话”精神; 2、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临沂市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临沂市社科联2011年7月发布); 4、本会章程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修改原则
1、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根据十七大报告及胡总书记的“七一讲话”精神进行修正; 3、体现周易研究的实际内容,研究内容尽量涵盖的宽一些; 4、体现本会特点,切合本会实际和本市的实际情况。
三、修改情况
本会《章程》内容原为八章四十八条。八章是:1总则、2业务范围、3会员、4组织机构、5资产管理、6章程修程序、7终止后的财产处理、8附则。 修改后为九章五十六条,条目有所增减,个别章节变动较大。 修改后的九章是:1总则、2宗旨、3任务、4会员、5组织机构、6财产管理、7章程的修改、8终止程序、9附则。总的来说,前三部分变动比较大,原“业务范围”一章,改成“宗旨”和“任务”两章,后边没大变动。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总的修改原则是:要体现纲领性、原则性、总括性内容,对学会的名称、性质、内涵、外延等方面进行总括和概述。 1、第二条 原文:“本会是以沂蒙易学研究者和爱好者为主体,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团体”。 考虑到“沂蒙易学”研究的面较窄,自己束缚住了自己,实际上我们研究的内容是很宽泛的,因此修改为:“本会立足沂蒙,以本地易学研究者和爱好者为主体,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主要说明是:沂蒙境内的群众性团体。 2、第三条 新增加的。“本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专业从事周易理论与应用研究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指出了学会的研究的内容以及合法性和非营利性。 3、第四条 新增的。“本会实行松散管理体制,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强调了学会的特点:独立性、自主性;松散性--民间组织的特点,不是强制型和捆绑型。 4、第五条 对应原第四条,基本没变化。本会是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临沂市民政局的行政领导、市文化局、社科联的业务监督指导。 5、将原章程的第三条内容,分解充实到第二章“宗旨”。 6、将原章程的第五条,后移到最后一章“附则”中。因为总则是相对来说属于纲领性、总括性方面的,非常严肃、原则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宗旨 共三条。将原章程的第三条内容,分解充实到第二章“宗旨”里面。主要体现学会对国家发展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有关指导思想、路线、方针、原则、政策的作为根本依据的掌握。对学会的会风、易学研究的学风、文风等也有所强调。 1、第六条:增加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这也是国家目前各方面工作共同的指导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已经超越了过去的旧哲学理论,避免了旧理论的缺陷。“以人为本”的提出不得了,意义重大。 2、第七条:主要是坚持“三为”方向,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的要求。“继承民族文化优秀遗产”修改为:“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遗产”。 3、第八条:内容主要是原章程里的:坚持“双百方针”,强调“和谐的会风”、“务实的学风”、“质朴的文风”等。强调周易的与时俱进与普及创新,现代化、科学化,实用性、人民性。
第三章 任务 这部分与前章程有了很大变化,有点回归最早的章程内容。 原章程的第二章“业务范围”,内容比较狭窄,主要是创立和不断完善“沂蒙易学”研究体系。事实上,“沂蒙易学”这个提法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因为,从地域方面来讲,沂蒙地区是比较典型的。历史上是否有了“沂蒙易学”流派的萌芽,还不能肯定。今后,经过我们的努力,会形成的沂蒙易学体系或流派。但是,在研究上,应该面对“大易”去着手,沂蒙境内的易学也是我们研究的一部分。这样的话,更显得境界广阔、内容丰富,也不至于约束着自己的研究范围。 1、第九条:主要是体现“继承”与“结合”--与现代科技、社会科学的结合;以达到普及全社会与推广到世界。 2、第十条:就是研究周易一贯强调的原则、方针和方法,实现“古为今用”。 3、第十一条:也是我们学会一贯坚持和倡导的。普及知识、提高认识、打击迷信活动和骗子,重塑易学新地位。 4、第十二条:学术交流活动。 5、第十三条:周易文化的宣传。 6、第十四条:沂蒙易学体系的建立。
第四章以后,内容没大修改,就不细说。
以上修稿报告,仅仅是个人的一点建议或意见,因为考虑的还比较仓促,不够细致,也就难免偏颇。希望各位代表一定要实事求是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多多修改,以使我们的章程更加准确、充实、丰富、完善。
云中子 2011年10月20日深夜
临沂市周易研究会章程 (修订草案)
(经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临沂市周易研究会(lin yi zhou y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立足沂蒙,以本地易学研究者和爱好者为主体,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专业从事周易理论与应用研究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实行松散性管理体制,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 第五条 本会是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临沂市民政局的行政领导和市文化局、社科联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宗旨
第六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一切法规和政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七条 以研究周易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优秀遗产为己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联合市内外广大周易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共同对周易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不断充实完善其内涵,提高其科学实用价值。 第八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社会上不争正统,学会内不排座次”的和谐会风和“虚心拜师,广交朋友”的务实学风;培植并运用“深入浅出”和“用事实与数据说话”的治学态度,改变“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现状,逐步达到“知之而后用”,使周易现代化、科学化、实用化、人民化。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 把周易理论与应用的研究工作,从传统方法中解放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散落民间宝贵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纳、充实、完善,促进周易理论与现代科技、社会科学相结合,有利于人们深入理解和掌握周易理论,接受中华民族周易文化思想,推动周易文化走向世界。 第十条 理顺周易理论研究与应用的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多学科、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的组织开展周易理论的研究,切实做到“古为今用”。 第十一条 校正社会上对周易文化的概念不清以及种种误解、曲解,打击“江湖骗子”以搞周易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周易的文化地位,树立易学工作者的新形象。 第十二条 积极从事周易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周易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十三条 通过编辑出版论文集等进行学术交流,利用互联网发布研究会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们对周易文化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研究会之生命力。
第十四条 搜集和整理文史资料中有关“沂蒙易学”资料;组织“沂蒙易学”研究课题的规划与申报、学术成果的发布和论著的出版工作;创立并不断完善“沂蒙易学”研究体系;发挥“沂蒙易学”在推动整个沂蒙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一定的职称、学历及学术成果。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介绍人介绍并组织考察;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监督和审批会员以组织名义在会外开展的有关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三十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四十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五十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临沂市西苑小区。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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