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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日随拍(九)政治篇       
    旅日随拍(九)政治篇
    [ 作者:云影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963    文章录入:云中子

                                         日本的政治制度

        1、历史概况
        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约4世纪,传奇私服发布网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
      8世纪后半叶,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强调司法独立。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日本皇宫广场:

       

        日本的机构名称延续借用了中国唐代的“三省六部”的叫法。
     

     

      

     

       2、现行制度:三权分立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天皇
        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议会
        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日本国会大楼:

        内阁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日本内阁各省楼:

        法院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军队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政党
       战后日本政权曾长期把持在自民党这一资产阶级保守政党手中。从1955年到1993年38的年里,自民党控制着国会中众参两院的大多数席位,党内派系间对总裁位子的角逐事实上取代了政党间的夺权斗争。与之相对的社会党、共产党等革新政党则作为在野势力,“保革对立”是为冷战时期日本政治斗争的主线。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党等。

        人事院
        日本的人事院相对于内阁具有独立地位,实行合议制,其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人事行政权是由法律授予的。
        日本人事院是具有实际意义的高度集权机关。日本人事院下设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下设事务局)、事务总局(事务总长),具体设有:总务课、企业法制课、人事课、会计课四个内部课(处),另设有:职员福祉局、人才局、给与局、公平审查局等四个直属局,另外设有公务员研修所和公务员进修协议会,负责公务员培训政策的研究。在地方设有北海道、东北、关东、东部、近畿、中国(日本地区名)、四国、九州、冲绳等九个派出机构。
        日本的确有个地名叫“中国”,它位于日本本州的西部,北面日本海,南临濑户内海。平安时代时,日本模仿我国唐朝的律令制度,规定“凡诸国部内郡里等名,并用二字,必取嘉名”。并以当时的首都京都为中心,根据距离远近将国土命名为“近国”、“中国”、“远国”3个地区。这个“中国”其实就是“中部地区”的意思。从行政区划上来分,包括了鸟取、岛根、冈山、广岛、山口5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近年来,为了避免和我国混淆,日本人往往把5个县中的冈山、广岛和山口称作“山阳”,而岛根和鸟取称为“山阴”,合起来叫山阴山阳地区,以此来代替“中国”地区的称呼。


        3、日本2001年的政府机构改革

        日本于2001年1月6日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正式将原有的1府22省改编为1府12省厅。
      日本建立内阁制度始于明治维新后的1885年,此次机构改革被视为战败后解散内务省,裁撤陆军省、海军省以来,时隔半个世纪的又一重大改革。本次改革后,原总理府、经济企画厅、冲绳开发厅合并为内阁府;邮政省、自治省和总务厅合并为总务省;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为文部科学省;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运输省、建设省、国土厅、北海道开发厅合并为国土交通省;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通产省改名为经济产业省,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除此之外,外务省、法务省、农林水产省、防卫厅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均维持现状不作调整。改革后,日本政府原有的128个局级单位将精简为96个,原有的1166个处室将精简到995个。按计划,到2010年,日本国家公务员编制将精简25%。政府机关公务员由现在的54万人精减掉13.6万人。
        日本国家机关所谓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的名称,是直接传承了中国唐代中央机构“三省”的称谓(唐代中央政府机构三省分别是: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此次日本政府机构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理顺国家行政中的纵向关系,从根本上将国家的行政运作由“官僚主导”扭转为“政治家主导”。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实现这一目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首相权限,强化内阁的机能,设立级别高于12省厅、负责省厅之间综合协调的内阁府。在内阁府中新设有四个机构,即经济财政咨询会议、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中央防灾会议和男女共同参画会议,分别配有与各省厅长官同级别的特命相。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今后日本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工作将由大藏省转到首相任议长的经济财政咨询会议负责,从而实现经济政策制定中的政治主导。第二,实行副大臣制。在日本的官僚体系金字塔中,事务次官处在塔尖的位置,由于他们的资历与能力在本系统的官僚中均无人匹敌,实际上把持着各省厅的行政大权。此次机构改革将原来的政务次官升格为副大臣(各省厅共有22名),并赋予其高于事务次官的权力,就是力图实现“政治主导的行政”。第三,大量启用民间专业人士,摆脱行政、财政运作依赖官僚的局面。在新设的握有预算编制大权的经济财政咨询会议的十个位置中,日经连会长奥田硕、大阪大学教授本间正明等人占据了四席,反映了日本今后“政治主导,专家治国”的发展方向。

        在部门重组的过程中,日本政府也受到了一些阻力,各省厅利益集团对权力、利益的重新分配斗争十分激烈。为了顺利推行行政改革,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了专门的协调机构,如2000年7月设立了“行政改革推进协议会”、同年12月设立了“行政改革推进本部”,并起用前首相桥本为行政改革特命大臣,专门负责中央机构改革、规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在内阁官房设立“行政改革推进事务局”,为桥本提供支持,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总定员法》、《省厅改革关联法》、《独立行政法人个别法》等法律,使所有改革措施有法可依,强力推行;扩大民主参与,多次组织专家进行反复论证、听取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等。这些推进措施的实行,使日本政府较为顺利地完成了此次改革,提高了政府运作的效率和质量,对日本社会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

        日本政府于2004年仿效英国创立了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根据日本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央政府将那些已无必要由行政组织直接管理、但又不能完全交由民间机构实施的公共事务和事业,在以立法的方式将其目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之后,授予承担这些事务和事业的公共组织以独立的法人资格,使他们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人事管理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些独立行政法人依然隶属于各个行政省厅,但主管省厅只对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估,对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则不加干预。根据文件规定,独立行政法人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中期目标管理制、组织人事管理自律制。目前,日本政府将内阁府、总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下属的研究所、档案馆、青少年之家等几十家直属机构和国家所有的美术馆、博物馆等单位变成了资助运营、情报公开的独立行政法人,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2003—2004年间,共有98个机关单位转变为独立行政法人。

        改革后的机构是:内阁府、总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财务省、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外务省、法务省、农林水产省、防卫厅和国家公安委员会。除此之外,还内阁单设有人事院,直接归内阁大臣领导。

        日本厚生劳动省:

        中央省厅一览

    省厅名           设置所根据的法律      备注

    内阁官房         内阁法                相当于政府办公厅
      内阁法制局     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   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           国家公务员法。        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           内阁府设置法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金融厅          金融厅设置法。        为内阁府之直属机构
    国家公安委员会   警察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警察厅         警察法。              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

    总务省           总务省设置法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机构
     消防厅          消防组织法。           为总务省直属机构

    法务省           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          检察厅法。             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
     公安审查委员会  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 为法务省直属机构
     公安调查厅      公安调查厅设置法。     法务省直属机构

    外务省           外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           财务省设置法
    国税厅           财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直属机构
     
    文部科学省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化厅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部科学省直属机构。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中央劳动委员会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
                                            为厚生劳动省直属机构。
      社会保险厅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为厚生劳动省直属机构。

    农林水产省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林野厅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为农林水产省直属机构
      水产厅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资源能源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为经济产业省直属机构
      特许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为经济产业省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为经济产业省直属机构

    国土交通省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船员劳动委员会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为国土交通省直属机构
      气象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为国土交通省直属机构
      海上保安厅     海上保安厅法           为国土交通省直属机构
      海难审判厅     海难审判法             为国土交通省直属机构

    环境省 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省设置法。
                     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            为防卫省直属机构

     

        废止的官厅
        邮政事业厅(总务省):于2003年4月1日废止了邮政事业厅,职权移交至以国家专管的部门和国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邮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邮政公社通过邮政民营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号)等措施,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进行公司化。
        粮食厅(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职权移交
      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法务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权移交至司法考试委员会。由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第2项所规定的“省直属委员会”降格为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省的审议会等”(比起直属委员会独立性较弱)

        预定进行职权移交的机关
        社会保险厅(厚生劳动省):预定从厚生劳动省的直属局中进行职权变更
        防卫设施厅(防卫省):预定统合进防卫省。

        日本宪政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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