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 用 合 同
甲方:
乙方:
临沂市人事局印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和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因工作需要,按照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甲方聘用乙方为工作人员。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乙方工作,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试用期为 月。 二、甲方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3、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5、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6、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7、向乙方讲授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规章,保证乙方享有本单位固定职工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8、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9、自觉履行双方协商约定的义务。 三、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4、在本合同期内及中止、解除合同后的二年内,保守甲方的秘密; 5、自觉履行双方协商约定的义务。 四、工资待遇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聘用者工资。乙方的工资、津贴及各项社会保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解聘辞聘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除解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同意被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赔(补)偿责任。 1、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 2、除本合同中中规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外,擅自解决本合同的,应按: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乙方前六个月全部平均工资收入)×25%给对方支付违约金。给予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通过违约金不能相抵的部分,由造成损害的一方给对方支付赔偿金。 3、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的,尚未达到约定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七、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后生效。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未满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对方。 4、本合同期满,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关系。本合同期不延长,不跨单位转移流动,如甲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合同。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 6、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录: 甲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名) 乙方: (签名)
签订本聘用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盖章) 鉴证本聘用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