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聘 用 合 同
甲方: 乙方:
临沂市人事局印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
根据《市直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及市人事局下达的聘用计划,甲方聘用乙方为机关工勤人员。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乙方从事驾驶员工作,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试用期为 个月。
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指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甲方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3、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5、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6、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7、向乙方讲授本单位的劳动规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章,保证乙方享有本单位固定职工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8、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9、自觉履行双方协商约定的义务。 三、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4、在本合同期内及中止、解除合同后的二年内,保守甲方的秘密; 5、自觉履行双方协商约定的义务。 四、工资待遇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卷代替货币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乙方的工资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计发形式为月工资,月工资为 元。 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为乙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赔(补)偿责任。 1、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 2、除《暂行办法》第四章中规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外,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按: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乙方前六个月全部平均工资收入)×25%给对方支付违约金。给予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通过违约金不能相抵的部分,由造成损害的一方给对方支付赔偿金。 3、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约定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未满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期满,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关系。本合同期不延长,不跨单位转移流动,如甲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需经人事部门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 4、本合同及《市直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 5、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有管理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录: 甲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名)
乙方: (签名) 签订本聘用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